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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5-12-03 浏览:2566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生学籍管理规定
                        赤工职院发[2011]53号
根据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要求,结合我院高职大专学籍管理的实际,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成绩符合当年我院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入我院学习。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处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学院招生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医务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生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1年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处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院招生处会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要按规定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高考原始档案 
2、学生学籍登记表
3、毕业生登记表、就业报到证
4、教育实习综合评价表
5、自治区、校级评优材料、军训材料
6、组织材料(组织统战部提供,预备党员材料单独装档)
7、毕业生成绩单
8、体检表。
档案由学院各教学系负责装档及管理,学生毕业时由学生处统一组织移交到学院就业处。
二、留档具体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档案需留档:
①欠费学生档案
②成绩不合格学生档案(档案不封档)
2)需要学校为其保存档案的毕业生,学校就业处将其档案转入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学生需要提档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到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国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办法》)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成绩考核按《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可以转专业。在未进行网上注册学籍前转专业的学生,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录取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院转专业审批小组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院转专业审批小组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处审核,学院转专业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学:
  1、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但尚能回原籍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二条 学生中途转专业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处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及试读、退学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生处认可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最多可申请两次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填写由学生处印制的《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医院证明),报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离校。
第十九条 学生处为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于期满前一个月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入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校医室复查,必要时由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3、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试读学生一学年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累计有五门考核不合格或所修学分少于应修学分的1/2者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间,按规定修读的课程应取得相应的学分,否则,按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在学生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医务管理部门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内未参加教学系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学生处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将退学学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生处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处发给结业证书:
1.学习成绩没按要求全部及格的;
2.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3.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第二十八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教学系补考或重修教务处认定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生工作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生处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无违纪行为,经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生处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处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生处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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